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生态系统,进一步深化苏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融合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腾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金融资助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用于优化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金融资助包括科技贷款利息补贴、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行总额控制和分类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且纳税关系在苏州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各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以上(含市级)瞪羚企业;
5.市级以上(含市级)独角兽或独角兽培育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
第二章 科技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 科技贷款利息补贴是指对科技型企业从银行或注册在高新区内的科技小贷机构获批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参与经苏州高新区认定的区级科技金融产品而给予的利息补贴。
(一)支持范围
苏州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科技创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科技型企业获取的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产品,依照企业上年度营收和信贷产品类型,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进行相应比例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基础利率的,以银行同期基础利率(LPR)计算,单家企业信贷产品年度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使用区级科技金融信贷产品的贷款:
1.对上年度销售不超过3000万的企业,最高补贴50%利息;
2.对上年度销售在3000万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补贴40%利息;
3.对上年度销售超过1亿元以上(含)的企业,最高补贴20%利息。
企业使用非区级科技金融信贷产品的贷款:
1.对上年度销售不超过3000万(含)的企业,最高补贴40%利息;
2.对上年度销售在3000万以上(含),1亿元以下(含)的企业,最高补贴30%利息。
第三章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第六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对科技型企业参与科技保险险种所支出的保险费用给予补贴,以指导科技型企业通过保险工具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分散风险,促进高新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发展。
(一)支持范围
苏州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投保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现行有效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科技型企业获取的保险机构的科技保险,根据申报企业上年度终保保单的实际支付保费,依照险种给予最高50%的保费补贴,单家企业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科技保险补贴比率:
序号
险种类别
险种*
最高补贴比率
1
研发类
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50%
2
企业研发责任保险
50%
3
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50%
4
产品类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
50%
5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
50%
6
企业产品责任险
30%
7
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30%
8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30%
9
专利执行保险
30%
10
人身安全类
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30%
11
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30%
*具体险种参照市科创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科技保险险种表。
第四章申请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利息补贴、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根据每年区级申报通知具体开展。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拨付。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照年度预算执行,由区和板块按照1:1分别承担。
第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随时接受区科创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补贴,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五年。原文件《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0〕55号)、《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苏高新办〔2020〕99号)和《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苏高新办〔2020〕102号)废止。
第十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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