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文件精神,为大力实施创新企业培育壮大工程,并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联动工作机制,以“做强存量、做大增量、做优标杆”为导向,建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实施“小升高”“高升强”行动,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强化科创企业的招引培育工作,依托重大平台、龙头企业、品牌活动、孵化载体,打造双招双引与孵化育成联动的科招新模式。结合区域产业优势,着力推进精准招商,推动大项目、好项目落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
第四条 加快提升科技创业园等孵化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完善创业环境,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同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加速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集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联合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通过培育,使其尽快成长为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第六条 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浒墅关先进制造功能片区、太湖科学城功能片区、狮山商务创新功能片区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挖掘、发动、辅导、审核及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区科创局负责加强科技企业的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以及对板块的业务指导,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同时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对上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上报意见。
第四章 奖励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奖励措施
(一)对于当年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列入公示的企业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对当年成功参加国家高企评审但未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直接进入当年区级培育库,对于当年入库的区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成功推荐上报省厅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可累计享受两次奖励。
(四)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支持。
(五)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区级备案认定并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手续,按期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通过认定(给予连续两次申报机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的高质量科技型企业,经区级备案认定,落地三个年度内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通过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质量科技型企业在苏州高新区内第一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第八条第四款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在上述企业引进中起到关键作用并经区级备案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其引进企业按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省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经由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确认拥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为苏州高新区招引企业且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单位(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资控股企业、建设期内院所平台除外),申请奖励前无不良征信。
第十条 以上奖励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无需申报,具体拨付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奖励资金由区和功能区按7:3比例承担,区级奖励资金从每年的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及服务机构,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3〕58号)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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