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导资源集约、创新集聚、融合集成、效益集显,推动苏州工业园区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工业地块在资源集约利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信息化与智能化、融合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计分评级、组织实施以及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 评价对象依据持有土地情况分为三类:
(一)I类:持有园区工业地块并自用的企业法人;
(二)II类:持有园区工业地块,全部或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法人;
(三)III类:租赁土地、厂房的工业企业法人。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
(一)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及综合素质加分,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智能论英雄”的发展理念。
(二)规范性。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第五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集约化指标60分,创新化指标20分,绿色化指标10分,智能化指标5分,融合化指标15分。
第六条 集约化指标60分。主要评价企业的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其中亩均税收基准分30分,亩均增加值基准分15分,亩均销售基准分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分5分。
第七条 创新化指标20分。主要评价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水平,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一)创新主体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分,当年有效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0.5分。
(二)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的5%(含)以上5分,0-5%的按比例得分。
(三)研发经费增幅:企业研发经费增幅20%及以上3分,0-20%增幅的按比例得分。
(四)研发机构建设:建有省级研发机构3分,市级2分,园区级1分,博士后工作站2分。
(五)科技项目:企业新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2分。
(六)科技奖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3分,新获得省级科技奖项2分。
(七)专利: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每个1分,最高3分。
第八条 绿色化指标10分。主要评价企业绿色发展相关情况,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计分。
(一)单位增加值能耗:较上年度下降2.5%及以上4分,下降0-2.5%的按比例得分。没有电力数据和没有下降的得零分。
(二)单位增加值污染物排放基准分2分(没有相应数据的得平均分)。
(三)绿色制造:获评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荣誉、“近零碳”工厂3分;省级绿色工厂2分;市级3A级绿色工厂1分。
(四)光伏和储能建设:企业建成分布式光伏或储能项目1分。
第九条 智能化指标5分。主要评价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水平,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计分。
(一)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线下认证达到五级3分,四级2分,三级1.5分,二级1分;线上自评估达到2级及以上1分。
(二)智改数转网联成效:获江苏省智能车间2分,江苏省五星级上云、苏州市智能工厂、苏州市5G工厂1.5分,江苏省四星级上云、苏州市智能车间、省级认定首台套1分,江苏省三星级上云、园区智能车间0.5分(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5G工厂和全球“灯塔工厂”企业已列入调档事由)。
第十条 融合化指标15分。主要评价企业质量、标准、安全、人才、信用等融合发展情况,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一)独角兽、瞪羚、上市企业:国家级、省级独角兽(含潜在)或瞪羚企业2分,市级独角兽培育或瞪羚企业、上市企业(含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1分。
(二)总部企业:省级以上总部企业2分,市级和区级总部企业1分。
(三)“专精特新”:省级专精特新企业2分,区级专精特新企业1分(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已列入调档事由)。
(四)工业投入:评价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达1000万元的企业2分(以统计入统数据为准,投入超3000万元的已列入调档事由)。
(五)信用管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2分、A级纳税信用1分、环保信用绿色企业1分、蓝色企业0.5分。
(六)人才支撑:国家级人才、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1分,江苏省双创人才、省双创高技能创新类人才0.7分,苏州市姑苏领军人才、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0.5分,园区领军人才、园区金鸡湖工匠0.3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0.3分。按企业拥有的人才数量乘以相应人才等级得分计算,最高1分。
(七)质量、标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1.5分、苏州市市长质量奖1分,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0.5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和国家标准1.5分、行业标准1分,参与制订国际和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1.5分,通过二级评审1分,通过三级评审0.5分。
(九)节约用水:入选国家水效领跑1分,入选省级水效领跑0.5分;申报市级及以上水效领跑0.5分;省级节水技改项目0.5分;省级节水载体1分,市级节水载体0.5分;开展合同节水0.5分;开展水平衡测试0.5分;超年度计划用水量扣0.5分;主要产品单位取水量超定额扣0.5分。
第十一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有地企业+无地企业”分开评价机制。I类、II类有地企业与III类无地企业分别评价;两套评价结果合并形成当年度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结果。
I类和III类参评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计算综合评价得分。II类参评企业,以地块为单位,将地块上所有工业企业,以及除金融业、教育业、批发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外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规上建筑业企业的数据合并至地主企业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集团型企业可依申请按集团整体参与评价;新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原则上可扣除新供地数据评价。
第四章 评级分类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
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
B类(支持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60%之间。
C类(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60%—90%之间(其中得分排在80%-90%之间的为C-类,警示级企业)。
D类(转型淘汰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10%。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参评企业可进行调档处理:
(一)经认定,列入苏州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白名单”、“直接认定为A类企业”和“暂不列入D类企业”的,参照苏州市认定进行调档。
(二)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和5G工厂、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全球“灯塔工厂”、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价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3000万元的(以统计入统数据为准)上调一级。
(三)评价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评价得分排在B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企业下调为C类。
(四)评价年度内发生3起(含)以上因环保、生产安全、消防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级;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火灾、劳动群体性事件、1起(含)以上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级。
企业各类正向调档事由不可叠加,调档原则上以企业获得最优评级事由为准;直接认定为A类的企业不占用A类企业名额。因各类处罚、违规事由被降级的企业,原则上不可再因正向调档事由获得等级提升,不可申请暂缓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认定D类企业:
(一)有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无营业收入和实缴税金的。
(二)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被列入专项整治、关停淘汰的。
(三)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火灾或劳动群体性事件的,或者评价年度内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的。
(四)被列入国家和省下发的各行业领域“黑名单”,在省、市和园区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且未经修复的。
(五)拒不接受所在功能区指导,不配合、不按时、不如实完成有关评价工作,功能区已充分告知其有关要求和后果,并就其政策待遇提出建议,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核实认定的。
以上企业不参加等级排序,不占用D类企业名额。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功能区核实无误,并报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可列入“暂缓类企业”,不执行有关差异化政策:
(一)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
(二)供地未满三年的;
(三)从事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这四类公用事业的;
(四)积极开展产业用地更新,且评价年度地块正在进行更新过程中的;
(五)行业领先或对于完善产业生态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成长周期较长等原因经功能区、产业主管或招商部门认定不宜参评的。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由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具体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发展委员会)牵头,会同功能区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筹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推进,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分工,推动合力完成各项指标数据的汇总、评价、上报等工作。
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名单、评价年度企业能耗类数据、设备投资情况、信息化和智能化情况、“专精特新”企业、总部企业等企业名单、评价年度信用相关数据及其他评价所需数据。
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提供评价有关创新主体认定情况、园区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发明专利情况、人才情况、科技项目、科技奖项和科创类企业认定等有关企业名单。
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提供企业国土登记土地面积、时间、地址、地块号等评价相关土地数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实际发生的劳动群体性事件记录、用工人数、高技能人才和博士后工作站情况。
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提供上市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质量和标准制定方面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有关污染物数据、环保信用、突发环境事件和环保处罚情况数据。
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情况信息,并提供评价年度园区企业生产事故和处罚情况数据。
税务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评价所需的企业用工、税务和财务报表数据,并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园区诚信纳税和税务处罚相关情况。
消防大队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园区消防处罚和火灾情况数据。
各功能区负责开展排摸工作,联系督促企业填报,并协助企业核实企业体检表相关数据,解答企业相关疑问。各相关部门除负责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和有关记录外,应安排专人负责各自数据口径的解释和数据核实工作,并指定联络员负责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调整企业分级。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包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级和结果通报等步骤。数据采集、数据核对和分类评级依托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系统进行,各相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加强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依法建立健全综合评价对象和结果异议、投诉处理、纠错等制度。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功能区审核,报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第二十二条 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增强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评价结果只通报给本企业,不得对外公开发布。相关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健全组织机制,积极牵头开展对评价结果的研究,不断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等单位相互协调,深化以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价格政策、用地机制、排污机制、信贷机制和行政监管等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综合营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要素,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根据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2日。2021年6月18日园区管委会印发的《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说明
来源:招商网络
苏州工业园区隶属江苏省苏州市,位于苏州市城东。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面积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间的重要合作项目,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国际合作的成功范例”。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686亿元,同比增长5.9%。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11.1亿元,同口径增长6.1%。二、固定资产投资592.87亿元,同比增长25.3%。三、对外贸易方面,进出口总额6069.67亿元,其中出口总额3009.96亿元,进口总额3059.70亿元。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73.10亿元,同比增长6.9%。其中,限额以上餐饮收入同比增长26.4%,限额以上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3.6%。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593.3元,同比增长4.3%。第二产业1、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6509.36亿元。2、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两大主导产业产值分别达到2442.64亿元和2429.04亿元。实现高新技术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73.9%。3、苏相合作区高新技术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63.9%交通运输1、苏州工业园区是苏州面向未来的城市新中心,以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网与世界各主要城市相连。2、轨道交通20分钟到达上海、60分钟到达南京、4个小时到达北京,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总部经济和商务文化活动中心,是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北向拓展带的重要一环。科学技术1、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产业分别实现产1523亿元、1557亿元、1006亿元。2、截至2023年底,累计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2800家,累计培育独角兽及准独角兽(培育)企业218家,科技创新型企业超万家。3、累计评审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2991个。累计建成各类科技载体超1000万平方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40多个。教育事业1、截至2024年2月,苏州工业园区有幼儿园85所,小学16所、初级中学6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8所、普通高中7所、十二年一贯制学校2所、特殊教育学校2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2所、职业教育院校5所,高等教育院校28所。2、有开放大学(老年大学)1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所、市属驻区中学1所。有在职教师2.13万余名,全日制在校学生近26.5万余人。3、建立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社会教育完整的教育体系,形成了婴幼儿教育、青少年教育、成人教育和老年教育的全生命周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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