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
为大力推进辖区内的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加快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带动产业转型发展,推动崇川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上市扶持
1、首发申请奖励。凡区内所属(注册地在崇川区,下同)上市入轨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的(以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函为准),拟境外上市(含香港证劵交易所,下同),且已向相关交易所申报上市材料的(以收到该交易所受理函等证明文件为准),区政府奖励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2、成功挂牌奖励。区内所属企业在境内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主要证劵市场(含香港证劵交易所,下同)成功上市的(以成功发行股票并在二级市场交易),区政府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转中心)成功挂牌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转主板上市企业按主板上市奖励标准补齐)。
3、上市公司引进。IPO已上市企业(含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将注册地由外地迁入我区,并在本区纳税的,视作同类上市、挂牌企业,按相应标准奖励。
4、鼓励并购重组。区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境外上市公司(IPO)股权并成为第一大控股股东且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营销、利润和纳税(占境外上市主体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数据60%以上)地在崇川区的,视作同类上市企业,按相应标准奖励。
二、后备企业扶持
5、促进股权投资。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列入区计划)成功引进各类投资机构进行股权融资,股权融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且在崇川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全部股权融资规模的70%,按在崇川实际投资额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6、鼓励优质服务。对与崇川区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中介机构(有证劵从业资质的主办劵商)按其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协商后确定的推进工作计划书(须主办劵商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时间内(或当年内)完成本区企业成功挂牌的(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函为准),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项目投资扶持
7、项目审批优先。上市入轨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优先列为区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8、项目投资奖励。区内已上市企业在崇川区进行首轮融资项目投资的,区级财政按其在本区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属于战略新兴产业按其在本区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不设上限。区内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在崇川区进行首轮融资项目投资的,区级财政按其募投项目在本区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属于战略新兴产业按其募投项目在本区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不设上限。
四、企业主体资格及申请程序
9、凡申请区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注册、纳税等均须在崇川区,上述各阶段扶持政策每家企业仅限享受于首次。 企业申请各类扶持资金须提供注册与纳税证明,与中介机构协议、投资协议(实际支付票据、审计报告等)各类佐证资料。申报时间于各项目阶段工作完成次年初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发改委与财政局联合初审,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
五、其它
10、本意见所称入轨企业,是指已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服务协议,进入上市程序、制定详尽上市工作计划,进行实质性运作,并已报市金融办备案。
11、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问题,由区发改委牵头与区财政等部门进行会商,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12、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业的,取消其享受扶持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扶持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对已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总部异地搬迁的,区政府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扶持资金、优惠税费、土地优惠价格的溢价部分。
13、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应优先在崇川区开发建设,推进企业做大做强。确因市场、资源要素、收购兼并等因素在区外投资的,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总部经济实力。否则,区政府有权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所有扶持资金。
1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原有区政府关于企业上市的相关扶持政策停止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