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2024-12-10 00:00

为规范推进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引导和服务乡村振兴开发建设活动,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体目标

以城乡融合、底线思维、农民主体、技术引导为原则,着重考虑农房及村庄配套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建设的相关需求,引导乡村地区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存量建设用地上的新建、翻建农房、村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活动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已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参照执行。

布局在乡村地区的商业、工业和仓储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用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应通过编制村庄规划明确相关技术指标和规划管控要求。

三、项目选址

乡村地区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优先考虑在村庄建设区内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充分考虑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要求。

农房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选址应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乡村地区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以下区域,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1.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省级生态公益林、省级重要湿地;

3.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控制区,河湖水利管理范围;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周边;

6.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高压管道安全防护区、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

7.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四、规划管理

乡村地区建设项目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参照《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版)》用地布局和用途管控要求进行建设。

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等规划发展村庄,允许新建、翻建农房。其他一般类村庄允许有条件翻建农房。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新建、翻建农房。鼓励其他一般类和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进入就近的规划发展村庄新建农房,或者进入城区、镇区居住。各自然村庄的分类,以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镇村布局规划为准。其中,其他一般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内因土地指标、经济利益、村民意愿等原因难以迁建至规划发展村庄的,经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含其他乡镇级行政管理单元)同意后,可申请在原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标准翻建农房。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翻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的,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符合规定,且安全防护、防火、环境保护等符合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五、建设控制

1.用地规模控制。应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其中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每户村民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50平方米,可采取独栋、联排的方式建设。

经批准易地建设住宅的,新房完工后应限期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无偿交还村集体。

2.建筑容积率控制。地块建筑容积率为弹性控制内容。统一规划新建或整体翻建的农村居民点建筑容积率低层控制在1.0以下,多层控制在1.6以下。

3.建筑退让控制。建筑后退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架空电力线路、加油站油罐区等的距离为刚性控制内容,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或规定要求;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为弹性控制内容,在符合村庄规划管理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可不作要求。

4.建筑间距控制。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要求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5.建筑密度控制。地块建筑密度为弹性控制内容。统一规划新建或整体翻建的农村居民点,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5%以下。

6.建筑高度控制。地块的建筑高度为弹性控制内容。村民住宅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最高点)控制在10米以下,统一规划新建或整体翻建的农村居民点可采取3层及以上多层建筑,不宜建设小高层和高层建筑。村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5米。

7.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地块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弹性控制内容。单独建设的村民住房可结合农房入户空间停放。统一规划的农村居住点可集中设置停车位,不宜低于1辆/户。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不宜低于2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8.建筑风貌引导。加强项目建设管控和风貌引导,保护乡村空间肌理与特色风貌,村民住房户型和风貌可参考《泰州市农房设计图集》进行引导。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既有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乡村地区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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